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2〕78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
孵化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9年11月16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明府办〔200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引领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小企业,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广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04〕197号)和《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11〕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资金由区财政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并可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和投资。
第三条 基金用于扶持和引导高新技术项目及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项目产业化进程,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基金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为基金的监管部门,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纳入区财政集中核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
第六条 基金扶持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扶持沧江工业园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入孵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基金主要扶持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和各级产业政策;
(二)属于以下行业领域:
1、电子信息和软件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2、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3、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4、新材料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5、环保节能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6、新光源、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7、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其他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处于研发、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四)优先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基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申报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应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且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申请企业的领导层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员工人数不超过5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项目企业资产负债比率不能超过1,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10%;
(七)有固定的财务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财会人员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形式审查。
(二)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区政府审批。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
(三)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核查资金的使用,并做好资金的到期回收工作。
(四)每个企业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扶持方式。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创业资助或借贷的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合同)、公司章程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和开业以来的财务报告;
(五)能体现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投入与收益
第十条 根据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或中试阶段的不同特点,基金的投入分为创业资助、借贷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
(一)创业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项目,我区配套的重要产业以及市场前景有明确优势的项目,我区引进、培育的学科带头人、行业技术领先人才、科技开发人才、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所持有的研究成果、专利、样品(样机)产业化项目。
创业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项。项目结束后,由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报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借贷。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处于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项目,科技人员携成果来我区进行转化的项目。
借贷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以保障可持续性。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处于中试末期、产业化前期,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强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
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万元/项。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可以优先股方式入股,并在参股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文件中明确基金作为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期限规定见第十二条)依法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向入股企业委派董事,并由派驻董事代表行使股东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派驻董事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入股企业因存续期满、股东按章程规定决定提前解散、被依法关闭等原因而解散时,清偿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优先分配给基金。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基金的企业,应每季度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同时接受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基金支持的,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投资运作过程中违反合作协议的,限期予以纠正,逾期未改正的,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和违约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扶持项目发展壮大后,基金将退出,退出时间为资本金投入的3~5年后。基金可以选择协议转让、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清算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退出入股企业。具体事项应在基金使用合同书中确定。
第十三条 合作方及入股企业应以有效的制度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破产清算),基金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可将基金收益的50%反投到基金中,以增加基金的发展规模;收益的另外5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基金出资人作为分红,区政府投入资金的分红须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项目监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情况,依据监理信息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监理意见。
项目验收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对各类项目监理和验收的要求:
(一)获创业资助的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和验收。
(二)获借贷的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停贷或续贷的申请或建议。
(三)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派驻董事应履行监理义务,每年将项目实施和企业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区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区经济促进局视项目实施和基金投资情况,对项目作出继续投资或退出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基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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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区各人民团体,上级驻高明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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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12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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