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温敏霞
《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温敏霞:
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明管(执)罚〔2021〕字第56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上述地址的房屋,但无人应答;通过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原址查无此人无法投递,无法送达。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明管(执)罚〔2021〕字第56号(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757-88988252),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当事人身份信息:
温敏霞,身份证号码:440684************,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瓮江村西**号。
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
明管(执)罚〔2021〕字第56号
温敏霞:
经查,你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608号雅喻轩1梯301房违法搭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告知书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到本局执法一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