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7442号原告高允婷诉被告叶志洪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志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允婷诉被告叶志洪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44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叶梓希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叶梓希自出生至2018年7月的生活开支50000元,并以2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叶梓希自2018年8月至其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390000元;3.依法分割被告因转让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岗南路26号劲嘉金棕榈园6栋4座301房而收取的转让款;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梁宁、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梁宁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