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15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日明塑料五金电器厂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有坤刘沃旋廖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有坤、刘沃旋: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日明塑料五金电器厂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石有坤、刘沃旋、廖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615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日明塑料五金电器厂清偿货款71159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以711597.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计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计至起诉之日为71159.75元);2.被告石有坤、刘沃旋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被告廖伟志对被告肇庆市鼎湖区肇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陈汉生及邓凤诗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