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6579号案原告胡钜昌诉被告陈国胜黄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国胜、黄秀英: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6579号案原告胡钜昌诉被告陈国胜、黄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657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陈国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钜昌归还借款本金549286.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49286.2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陈国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钜昌返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陈国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钜昌返还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四、被告黄秀英对判项一、二、三确定的被告陈国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钜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10049.4元,财产保全费3***4.7元,合计13694.1元(原告已预交13694.1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陈国胜负担13***4.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黄秀英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已预交的13***4.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