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128号原告黄国微诉被告广州市瘦女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金鑫斯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瘦女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金鑫、斯姣娜: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128号原告黄国微诉被告广州市瘦女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金鑫、斯姣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12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瘦女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75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15%,暂计至2018年9月15日);2.被告金鑫、斯姣娜对被告广州市瘦女狼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