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229号原告潘庆荣诉被告陈业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605民初3229号
陈业迁:
本院受理原告潘庆荣诉被告陈业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宣判。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业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日的使用费93656.13元予原告潘庆荣;二、驳回原告潘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398.8元,减半收取计11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8.7元,由被告负担1070.7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070.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070.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