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5623号原告韩昌华诉被告钟伟东林飞凤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钟伟东、林飞凤:本院受理原告韩昌华诉被告钟伟东、林飞凤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伟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8万元借款本金予原告韩昌华,并从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不超过法定年利率6%为限)计付该8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予原告韩昌华;二、驳回原告韩昌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韩昌华已预交),由被告钟伟东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韩昌华已预交的1800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韩昌华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韩昌华。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