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2412号原告张培江诉被告伍桂秋吴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桂秋、吴天妮: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2412号原告张培江诉被告伍桂秋、吴天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2412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伍桂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4月8日为3037.8元);2.被告伍桂秋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被告吴天妮对被告伍桂秋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