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3651号案原告林伟杰诉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量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托维环境量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巧菊: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3651号案原告林伟杰诉被告佛山市托维环境量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365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林伟杰;二、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万元予林伟杰;三、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林伟杰对周巧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文华花园三期的102车位、103车位、309车位、323车位、1-2座1号车位、1-2座16号车位(房地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25948-7、0314025948-8、0314025948-9、0314025948-10、0314025948-11、0314025948-12号),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林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8.4元,被告托维公司负担15301.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1530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