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禅城区首宗酒托诈骗团伙10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2013年2月27日,我区首宗利用“酒托女”实施诈骗案在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马某清,李某超经合谋诈骗,共同出资在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89号101铺经营心仪咖啡屋,并伙同被告人何某、马某科、税某、施某、李某、陈某、郑某、方某等,以“酒托女”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
十名被告人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其中马某清、马某科为“派号手”,负责将网络键盘手(另案处理)在网上骗获的被害人电话号码派发给“酒托女”施某、李某、税某,由上述人员冒充网友与被害人联系,将其带至心仪咖啡屋消费;何某负责办理咖啡屋工商登记材料和在警察查处时通风报信;郑某为保安,负责保护“酒托女”的安全和放风;方某为服务员,负责下单、调酒等。2012年4月26日至7月21日,10名被告人共在心仪咖啡屋内以次充好,隐瞒真相,高额销售酒水食品,骗取黄某、王某等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986元。
“酒托”诈骗是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段,通过由键盘手、派号员、酒托女、幕后老板等构成的组织严密的诈骗“产业链”,利用网络平台的广泛性,以不特定人员为目标肆意敛财,社会影响恶劣。我院受理案件后,认真抓好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出庭公诉三个重要环节,以保证及时、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一、严格审查证据,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本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向警方报案的被害人和咖啡厅账本登记的被害人数不一致,且被告人何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认定难度较大。办案人员经认真审查案卷材料,通过三项措施补足补强了证据材料:一是加强对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利用团伙犯罪的特殊性,强化其它同案犯的讯问,进一步查清了何某在犯罪团伙中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二是加强对书证的审查。由主犯马某清对咖啡屋的账本情况逐项签名确认,结合pos机刷卡记录和被害人陈述认真核对和确定犯罪数额;三是加强对被害人情况的审查。要求侦查机关继续寻找相关被害人,并全力对在逃人员展开追逃。
二、贯彻新法理念,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了解到部分被告人和解意愿强烈,悔罪态度较好,且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对此,我院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主持了和解,成功促成被告人马某清、李某超、陈某和3名被害人达成谅解,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7000元。
三、做好庭前预测,保证出庭公诉效果。开庭当日共有7名律师出庭辩护,公诉人做足庭前准备,准确预测本案主从犯区分和诈骗数额认定两项争议焦点,立足证据材料对律师的异议予以有力辩驳。同时重点对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何某和认罪态度不稳定的被告人郑某、方某的犯罪事实详细举证,以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为我院指控提供有力支撑。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人郑某、方某最终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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