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链接: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jkj/gkmlpt/content/4/4295/post_4295775.html#1172)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氛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是禅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为禅城区内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合作开发的成果。
2.已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并已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3.项目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2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关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论文发表。
4.同一第一完成人每年只能申请入库项目2 项,同一第一完成人在库项目不超过3 项。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2.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4.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5.已获得禅城区科学技术奖或禅城区科技创新项目的项目。
6.已从禅城区省以上科技奖培育项目库出库的项目。
三、入库项目资助方式及标准
入库项目的资助方式为后补助:一档资助10万元、二档资助8万元、三档资助6万元。
四、资金的使用
为保障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权益,《办法》明确了用于奖励对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的资金比例,即项目完成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财政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贴,或用于申报省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
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相关科技服务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科技成果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做出评价并形成相应结论;或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各级科技部门项目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二)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2年以上,是指以项目成果开始应用之日至区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培育项目受理之日计算,并非以成果评价和成果登记证书日期开始计算。
六、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金融科:82340445、82340928。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20年4月21日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