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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8日发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办教育 

规范特色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提出如下暂行实施意见。 

  一、把握机遇,增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市高度重视民办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坚持把民办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二)牢牢把握民办教育发展机遇。 

  粤府办〔2013〕27号文将民办教育摆在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位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工作做出了规划和部署,强调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提出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思路,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全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历史机遇,继续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质量不断提升。到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民办普通高中90%达到省一级学校,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明显提高,努力形成一批规范安全、质量优秀、特色鲜明、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推动全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优化政策环境,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三)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办教育财政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的项目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科研,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 

  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 

  (五)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 

  全市各级政府要对闲置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摸查。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可按照有关规定以租赁方式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其中,事业单位相关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优先以市场评估价租赁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对办学有较大困难的以招收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同等条件下给予特别优惠。国有企业闲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租赁给民办学校办学。 

  (六)落实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七)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要将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探索以一元象征价格租赁国有用地给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用于办学,其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八)公办学校帮扶民办学校。 

  鼓励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交流,要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交流或跟岗培训创造条件,积极帮扶民办学校。参与帮扶的公办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帮扶期间,其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享有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三、创新办学体制,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九)推动民办教育特色发展。 

  鼓励和支持优质的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组建集团式的办学实体。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创建特色学校,培育自身品牌。对创建等级学校和特色学校的民办学校要加大扶持和奖励的力度。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 

  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 

  (十一)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和管理范畴,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切实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二)扩大民办教育交流与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设双语班和国际课程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支持设立港澳台人士子女学校。 

  四、落实法律法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制度。 

  民办学校应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聘用教师、职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的劳动合同可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行监督。 

  (十四)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薪金,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民办学校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设立年金制度,科学设计和实施教师年金方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十五)依法落实教师法律地位。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执行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政策;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民办学校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鼓励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培训成本分担政策。民办学校要为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提供经费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校长和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十六)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档案管理制度。市、区两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 

  (十七)建立优秀教师引进机制。 

  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师引进机制,加大优秀教师引进力度。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十八)解决学校教师入户问题。 

  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适用于我市引进人才落户、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及积分入户等政策。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入户我市的各项服务工作。 

  (十九)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交通费减免等社会优待和参加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五、依法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二十)落实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 

  (二十一)落实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 

  (二十二)落实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办学审批部门审核,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确定。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习期限或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周期收费。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二十三)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二十四)加强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户核算,专户开立及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并积极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审计。 

  (二十五)规范办学行为。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全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经常性督查制度。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的运用,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理。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自行张贴和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的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十六)加强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两分离”的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提取合理回报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必须纳入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发文之日起,市、区两级国有资产(含公办学校无形资产)不再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要停止审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二十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清算、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由学校与办学审批机关、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监督协议共同监管。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标准按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而定,民办学校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一定比例存储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累计余额达到规定标准。幼儿园不低于10万元,小学不低于50万元,初中不低于80万元,高(职)中不低于100万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低于15万元。具体管理办法由民办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强化保障,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规定,把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教育、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审计、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和教育综合改革任务,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不断提升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水平。 

  (二十九)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要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金投入发展民办教育,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种办学模式。支持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公益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开展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区域试点,探索民办教育发展新路径。 

  (三十)落实部门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参与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以及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开办;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制定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研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的开办;负责该类学校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培训和办学质量的监督评估;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及民办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权益;指导民办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指导民办学校与教职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层次教育的结构优化和空间合理分布。物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备案和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加强对校车及司机的管理,并对违规车辆及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民办学校校舍进行消防安全鉴定和许可审批,并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负责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办理民办学校用地手续,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民办学校的税务登记,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辅导,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质监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使用的我市企业生产的桌椅、校服等进行质量监督。 

  供水、供电部门等负责落实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卫生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民办学校专项资金、扶贫资助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 

  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民办学校招生广告,依法查处违法招生广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民办学校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三十一)加强指导和宣传力度。 

  健全指导服务网络,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探索培育民间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要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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