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
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3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规范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要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6项)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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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6项)
序 号 | 中介 服务 事项 名称 | 涉及的 行政审批事项项目 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 决定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权限内项目) |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 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 | 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佛发改粮管〔2011〕10号) | 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3 | 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 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佛发改粮管〔2011〕1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5 |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企业资信证明 | (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变更) (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注销) |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令第40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6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 |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 具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7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无线电设备发射功率3W以上 |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注:审批工作中部分重要无线电台站(卫星地球站、微波站、雷达站、民航铁路专用台站等对电磁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重要无线电台站)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8 |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的可行性说明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批 | 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9 |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宗教活动场所拟迁移地点和拟重建场所的可行性说明编制 |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
11 | 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可行性报告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和资产评估 | 国内组织或个人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含申请养老机构信息变更) | 佛山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民政部令第55号修正)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13 | 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 |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 (2)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 佛山市司法局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
14 | 律师事务所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 佛山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7〕3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 |
15 | 律师事务所分所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 |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初审) (2)律师事务所设立省外分所申请 | 佛山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7〕3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只需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 |
16 | 参与合并或分立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 | 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审核 | 佛山市司法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分立时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
17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或财务审计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核 | 佛山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7〕3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
18 | 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所需的审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 | 佛山市司法局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7〕3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 |
19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 《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1〕7号) | 地级以上市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20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1)探矿权变更登记 (2)探矿权延续登记 |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1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1)采矿权新立登记 (2)采矿权变更登记 (3)采矿权延续登记 |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2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令第253号发布,***令第682号修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
2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 |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防护距离测绘图 | 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护距离测绘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护距离测绘图技术评估、评审 |
2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25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
26 |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初审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运行业工程设计或者港口河海工程专业工程咨询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佛山市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28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佛山市水务局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9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佛山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0 | 拟设立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论证报告编制 | 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 佛山市农业局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省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1 | 渔业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佛山市农业局 |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 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申请人按照渔业船员培训大纲要求,可自行选择参加符合培训教学标准的有关机构或单位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3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373号发布,***令第549号修正)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
33 |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1)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2)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 佛山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34 |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 (1)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2)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 佛山市商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35 |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 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 佛山市商务局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
36 |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 | 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 佛山市商务局 |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