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安全走进每个人心中
发布时间:2008-06-20 【字体:大、中、小】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布去年以来部分行政处罚案例警示安全生产 脱硫塔爆炸事故现场。无证生产车间查封的乙炔气瓶 核心提示: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今天(6月20日)是全国安全生产警示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本报公布去年以来部分行政处罚案例,目的只有一个——让“安全”两个字走进每个人的心中,让安全意识植根于每个人的脑髓。 行政处罚案例1 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被罚30万 根据群众举报,2007年10月11日,佛山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联同区、镇(街道)安监执法人员对我市某区一家聚合材料生产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违法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 根据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发现企业负责人清楚产品为危险化学品,只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无办理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亦无根据要求作安全评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企业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明确,违法生产证据较为充分,企业对自身的违法行为亦有较为积极的改进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已经生产了相当一段时间,生产规模亦不小,违法所得151045元。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处理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该聚合材料生产企业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佛山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人民币151045元,合计处罚302090元。本起非法生产的处罚案件,佛山市安监局依法取证,证据确凿,处理得当,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同类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行政处罚案例2 许可证过期企业吃罚单 佛山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在今年4月份对市内的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中部分危化品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之后,并没有办理相关续期、安全评价等手续,仍然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监察支队对违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我市某区一家工业气体经营企业,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07年5月份到期,并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企业违反相关经营规定,无证经营近一年,执法支队对该企业作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以及企业违法所得情况,佛山市安监局对该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佛山市危化企业监管方面的现状,面对我市数量庞大的危化企业,执法检查力量并不足以实现全面覆盖,只能对持证企业实现一定程度的监管,此次执法行动既是对持证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也是对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通过与法规教育结合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扩大执法效果,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行政处罚案例3 脱硫塔爆炸两维修工当场亡 2007年4月30日,禅城区一陶瓷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当天上午,施工人员对脱硫塔进行现场检修,在发现脱硫塔存在漏点时,施工人员孙某、王某不听指挥,违规采用电焊补漏的方式,由于烧焊时产生的热气通过漏气点传进塔内,引燃塔内煤气而发生爆炸,导致孙某、王某2人当场死亡,另外1名现场工人受重伤。 经调查,该陶瓷企业与一能源设备安装企业签订合同,由该设备安装企业对陶瓷企业的转煤气脱硫装置进行维护,而安装企业则将施工工程发包给另一施工队,该施工队无相关资质,施工人员孙某、王某亦无相关特种作业资格。 事故原因及分析:孙某、王某2人无证进行焊接作业,不听指挥,野蛮作业导致脱硫塔发生爆炸,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项目承包方雇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现场安全管理缺乏、项目发包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无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处理情况:禅城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陶瓷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均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万元的处罚。 该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死亡事故,作业员因为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除作业员作业素质不高外,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监管不力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现在,有很多承包商往往把原来的安全技术措施等费用从合同报价中删除,将有关劳动安全装备的必备用品费用转嫁到承包商或外来务工人员身上;承包商没有做好安全技术和措施的前提下,在现场交底中没有向分包商或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因此,该陶瓷企业与设备安装企业由于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欠缺,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案例4 监管不到位酿两起建筑事故 2007年5月23日23时左右,南海区一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当时,施工单位利用一辆停靠在为墙外的混凝土泵车泵送混凝土,当泵送完楼梯部位,混凝土泵车操作人员重新调整泵车吊臂输送管位置准备泵送二层楼面时,由于地基突然局部下沉,致使泵车左前腿下陷,吊臂输送管重心突然偏移,引致输送管摆动,击中4名施工人员,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分析:泵车停放地点由于连续降水,地基突然局部下沉,导致吊臂输送管摆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混凝土泵车无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投入使用;现场工程负责人并未严格督促操作员执行车辆操作规定,没有充分查看地形停放;工程发包单位现场安全情况监管不足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混凝土泵车证照不全,不严格按规范使用,车主雇请无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施工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管理不足,交由区建设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由南海区建设局对泵车车主、工程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处以2万元、2.002万元和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4月11日,高明区与三水区交界处一桥梁在建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当天晚上,施工人员正对桥梁的一根立柱进行混凝土浇注,在浇注将要完成时,立柱模板突然裂开,分为两块倒向施工平台两侧。其中一块坠落江中,另一块模板连同大量未凝固的混凝土掉在施工平台上,造成1人死亡,1人堕江失踪、3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开展搜救工作,但截至目前失踪人员尚未发现。 事故原因分析:连接模板之间的螺栓松紧程度不一,引起模板受力不均,导致破裂;立柱浇注施工时的固定风缆只有一条,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固定模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平台安全防护网罩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立柱围栏极为简陋,设置间距不规范;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足,没有按高空作业要求佩戴安全带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认定:工程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工程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工程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合同***不到位,对事故负连带责任。 处理意见:对施工单位,由高明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由相关单位对其作处罚。 以上2起建筑事故反映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两不到位,两不落实”,即:安全教育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教育流于形式,造成操作人员安全知识缺乏,特别是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薄弱,自我防护能力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对安全防护用品材质不检查,机械设备不及时进行检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之事时有发生,存有侥幸心理。安全防护设施不落实:施工现场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员工不能在安全的环境中作业。因此,为提高监管实效,必须抓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三个转变:从监督检查施工现场为主向督促企业建立安全保障机制转变;从单纯抓施工单位管理向抓建设参与各方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转变;从平时一般监督检查逐步转变为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进行监控检查,狠抓薄弱环节,充分调动施工建设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齐抓共管,以期提高安全监督的效果。加强巡查和***检查相结合,变事后把关为事前预防,事中抓控制。从管结果转为管因素,实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的预防控制。特别对“事故危险点”实施重点监控,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从根本上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