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市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管理)
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 | |
办理条件 |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如果建设施工时间、工艺和防治噪声污染措施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和省规章要求的,予以批准。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自1998年1月2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所需材料 | 1、《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原件3份,排污费缴费收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桩的基础图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 |
办理地点 | 云东海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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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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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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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齐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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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87804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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