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从严惩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且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1.非法、违法生产的;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1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4.数罪并罚的。
市安全监管局呼吁广大企业对《意见》的实施引起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贯彻《意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降低事故风险,杜绝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嫌疑的,欢迎向检察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电话12350。
(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