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规卖房重罚
随着特区范围扩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拟制定全面系统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特区法规,以进一步有效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特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日前,《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草案)》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市房地产市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形成。初期,由于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开发企业在项目产权关系不清等情况下违规销售商品房,导致一些购房户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成为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市群众投诉上访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2003年,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解决市区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奠定了基础。从2003年至2009年,我市共计发放属于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房地产权证》2.7万多份,确权发证遗留问题基本上得到化解。
记者从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获悉,该条例将遵循突出特区实际、加大违法成本、增加可操作性的思路,对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未具备销售条件前销售商品房或者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加重罚款力度,规定“处销售收入或者变相销售收入等额的罚款”;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行为、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强化处罚力度,规定可以暂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回执;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展示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罚款;针对预售款开户银行违反预售款监管协议的行为,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限制措施,从而限制其开展预售款监管业务。为更有效震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打击商品房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暂停使用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的临时性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