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公告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打着各种旗号骗钱敛财,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与大鹏公安分局在大鹏新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一、重点打击下列非法社会组织
(一)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省市战略名义骗钱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在文化艺术、宗教信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文化等意识形态和宣传文化领域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特别是打着弘扬“传统文化”“养生修炼”“宗教活动”等旗号,传递社会负能量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广东”“全省”“深圳”“大鹏”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假借国家机关下属机构名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涉及资金量大、参与人数众多,或侵害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以“中介服务”“评比评优”“峰会论坛”“学术研讨”等名义开展活动或行骗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
(七)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非法社会组织。
对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非法活动一并严加打击。
二、非法社会组织界定
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
(三)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未经登记”是指既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亦未在政府编制部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开展活动未在公安部门登记或备案的。
“以社会组织名义”是指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上述组织的特征,即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印章等。
“被撤销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活动”是指在某地域开展了具体的活动。
三、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的查询方式
(一)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网址: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
(二)通过关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微信“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进行查询。
(三)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广东社会组织网”(网址:http://www.gdnpo.gov.cn/home/index/index)进行查询。
(四)通过关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方微信“广东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点击“统计查询”进行查询。
四、举报非法社会组织方式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一)举报电话:0755-28333485、0755-28333041
(二)举报邮箱:dpxqshjsj@dpxq.gov.cn
(三)邮寄举报材料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1219室),邮编:518119。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