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77号深圳市科成金属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77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科成金属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B4D5F
法定代表人:张远见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惠龙兴工业园A5栋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光明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惠龙兴工业园A5栋一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五金件的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有研磨、甩干、热处理(连续炉、真空炉、井式炉)、冷却、清洗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废水的工艺为研磨和清洗,研磨工艺及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直接从车间西南侧的排口排出厂外。采样人员在排口前积水处和冷却槽采集了水样,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9/0107)显示,你单位排口前积水处的PH值为13.34,化学需氧量为1360mg/L,氨氮为9.41mg/L,磷酸盐为1.16mg/L,氟化物为0.31mg/L。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PH为6-9,化学需氧量为110mg/L,氨氮为15mg/L,磷酸盐1mg/L,氟化物为10mg/L),其中排口前积水处PH值超标4.34,化学需氧量超标11.36倍,磷酸盐超标0.1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编号:GMX-WSW2019/0107)、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5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1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2019年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19年8月12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通过埋设暗管或者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5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