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于劳动监察文书深(光)劳监罚催﹝2017﹞A0005号送达公告
深圳市诺凯鸿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个人)存在:拖欠70名员工2017年6月份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你单位(个人)作出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光)劳监罚〔2017〕A0005 号),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已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留置送达至你单位。
因你单位(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个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具体见***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812室 ;联系人: 兰先生,杨***; 联系电话:23421877)。
你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个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个人)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由于你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二工业区百艺盛科技大厦厂房十一层)已无人办公,现场、留置、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光)劳监罚催﹝2017﹞A0005号)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附:1. 《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号码:0821***********3)
2.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代)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