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汕国土资发〔2016〕25号
印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
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局制订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24日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颁布的,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依法制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矛盾,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合法可行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做好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四、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由局各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对内容涉及到多个业务科室的,由主办业务科室牵头联合起草。本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局有关业务科室以本局名义牵头共同起草,在该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本局拥有的解释权,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以本局文号联合发布。
五、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起草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形成初稿后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增强共识;开好研讨会,多方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查;政策法规科经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工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政策法规科法律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科室应将提请审查的公函、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以及审查意见书等资料按规定送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的,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统一登记,并由局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注“汕国土规20XXXXX号”文件编号。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应将提请发布的公函、正式文本、市法制局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并将正式文本一份抄送市法制局备查。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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