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工作意见
汕头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和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以及新出台实施的《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量化考评办法》、《汕头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量化考评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
近年来动物防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是整个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在动物防疫、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选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和选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要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相适应,确保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行政区域大、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或者交通不便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设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受所在镇(街道)、村(居)和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岗位责任和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职业技能考试,考核、聘用和解聘,并根据防疫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设置进行补充、调整。各区县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并为村级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
二、明确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
必须明确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由镇(街道)或村(居)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责任书。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应该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宣传贯彻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二是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免疫操作程序,完成责任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识和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并协助开展责任区内的畜禽产地检疫工作;三是按规定建立责任区内的畜禽免疫档案,并报当地镇(街道)兽医部门备案。监督协助责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四是根据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畜禽流动情况,开展疫情观察。发现疑似疫情或不明原因死亡畜禽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进行控制;五是开展病死畜禽日常巡查、监督、报告和无害化处理,防止出现乱丢病死畜禽的情况;六是发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当地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的活动;七是负责责任区内畜禽生产统计工作,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八是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消毒和查源灭原工作;九是参加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十是完成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严格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条件和聘用管理
各级在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时要严格资格条件,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素质。动物防疫员必须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一般情况下,新选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上限。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优先从乡村兽医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由本人提出应聘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镇(街道)初审,报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或村(居)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并送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1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于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或经村民代表评议认定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或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予以解聘。同时,对于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扩散的,或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或出售、转让、交付他人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或出售政府采购下拨的动物防疫物资的,或有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予以除名,并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四、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
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和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统一组织对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完成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强制免疫注射密度和质量、畜禽标识加施率及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报告、参加会议和业务培训等情况;二是职业道德。包括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兽医职业守则等情况;三是法律法规。包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情况;四是专业知识。主要为兽医相关基础知识;五是操作技能。包括采血、消毒、免疫接种、临床观察、患病动物处理、病料采集等。
五、强化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工作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工作,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员专业技术水平,尽快适应新时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要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把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和动物防疫队伍整体培训计划,制定系统完善的培训方案,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原则上每年每位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岗培训应在1次以上。
六、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根据《动物防疫法》精神和省、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规定,区县财政负责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中央、省、市财政和镇(街道)、村(居)各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大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把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制定本辖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方案,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经费发放渠道,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工作补贴,原则上要保证村级动物防疫员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同时,要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配备必要的疫苗冷藏和交通运输设备以及防疫器械,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装备水平。
2012年12月24日
汕头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