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服务
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
二、办理内容
(一)申领 《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 。
三、办理部门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 29 日***令第 412 号);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第583号令)
(三)《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2004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135 号);
(四)《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申办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范围
在汕头市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
七、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
1 、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上,网址: www.stjs.gov.cn );
3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6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9 、企业章程;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1 、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12 、企业出具的初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燃气、石油、化工专业)名单、职称证书复印件、职务聘书和聘用合同;
13 、燃气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提供操作人员名单,全员持证);
14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5 、企业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16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17 、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员工交纳工伤及社保情况;18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承诺书;
19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住建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20、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一式二份,上述资料除第1、2、18、19项提交原件外,其他报送复印件,均需盖企业公章,原件验核后退还。申办事项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二)燃气经营许可变更
1 、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书;
2 、《燃气接收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登记表》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登记表》(一式二份,可在汕头建设网上,网址: www.stjs.gov.cn );
3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
4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5 、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计单位出具的燃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7 、有关部门对燃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8、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
10、燃气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2 、项目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明细表;
13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住建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1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一式二份,上述资料除第1、2、3、13项提交原件外,其他报送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验核后退还。申办事项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我局办事窗口提交本指南第七点要求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由我局办事窗口出具事项受理凭证;
(二)我局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
(三)申请人到我局办事窗口领取相关决定文书。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无收费。
十一、办事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裙楼一楼东厅市住建局窗口,咨询电话:0754— 88489801, 0754—88572119;投诉电话:88567119。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瓶装燃气供应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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