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七大调解机制 打造和谐仲裁文化
近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调解工作》的制度,调动一切力量,建立七大调解机制,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调解格局。
一是仲裁与和解、调解的对接确认机制。即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或者第三方主持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消委调解、律师等社会人士调解)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汕头仲裁委审查确认并依据其和解、调解协议书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使仅具合同效力的和解、调解协议书转换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法律文书,实现“一调终局”的最佳效果。
二是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不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请求,汕头仲裁委可以作为调解案件受理。一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同意调解确认书》后,即可启动调解程序。
三是立案后组庭前调解。经立案人员审查,凡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证实,可以不开庭审理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业务室主持调解。
四是组庭后开庭前调解。仲裁庭经阅卷分析,分别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有调解、和解可能性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主持调解。
五是开庭过程中调解。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仲裁庭应当适时组织调解。
六是审理终结后裁决书作出前调解。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时,经汕头仲裁委领导同意,可将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和理由预告当事人。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后,表示愿意进行最后一次调解时,仲裁庭应当及时主持调解。
七是裁决书执行过程中调解。裁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有自动履行或执行和解意愿的,业务室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事项、标的、方式、期限进行调解。
通过上述措施,汕头仲裁委员会积极发挥了仲裁调解职能,打造和谐仲裁文化理念,实现了息讼止争、案结事了的调解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的良好局面,促进和谐汕头、幸福汕头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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