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汕价〔2013〕136号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协会出租小汽车分会、市属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136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及管理形式
按照省的规定,我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分为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项。汕头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目录见***1、2。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经济承包经营模式,通过与承包方(以下称“司机”)签订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向司机提供具备营运条件的出租汽车,并按经济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各项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出租汽车承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出租汽车承包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除全省统一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外,确有必要增列的其他服务收费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报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后执行。
(二)合同保证金:是指出租汽车企业为了加强经营管理,防范意外风险,确保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期间司机依法运营及履行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所收取的款项。收取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合同保证金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管理,所收取的保证金应设专帐存储,合同期满或终止(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三)代收代支费用:是指应由司机承担,按合同约定(包括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可由出租汽车企业代为缴交的各类费用。如:应由司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违章处罚金等。
代收代支费用项目由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协商确定,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市、县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代收代支费用按出租汽车企业实际代缴代付的金额向司机收取,企业不得从中牟利,每年定期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司机公布。
各区(不含金平区、龙湖区)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在省、市规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的政府指导价和合同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不超过本地规定的最高收取标准范围内,按***3、4所列项目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取标准,经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我市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
出租汽车承包费包括如下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1.计量检定费: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04〕43号文规定,每辆每次45元。
2.车辆通行费年票:按照省物价局粤价〔2012〕1512号文规定,每辆每年1500元。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照市物价局汕价〔2002〕4号文规定,每辆每次80元。
4.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费:按省、市规定执行。
5.卫星定位系统管理服务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委托相关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管理服务的,其服务费每辆每月不超过100元;提供电召服务的,按每辆每月加收不超过25元的服务费。
6.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
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每辆每月不超过655元;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等级结果,达到A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在每辆每月不超过655元的收费标准上限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收取不超过8%的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达到AA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在AA级的收费标准上限的基础上,向上浮动收取不超过8%的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B级的,收取的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费应在每辆每月655元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8%。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司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给司机缴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在企业收取的企业管理服务费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标准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实际收取或缴交金额。
7.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费:购车款(含车辆购进价、车辆购置税和上牌费)、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安装、计价器装配等附属设施、交警故障警告牌、单位名称标志、服务证铜架等费用总额,采用平均年限法,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附属设施中的车辆翻新喷漆按每3年1次,车顶灯、座套、灭火器、价目表、禁烟标志、脚踏垫等按每2.5年更换1次计提折旧。
经营期限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的“汕头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合同”为准。若按经营期8年计提折旧,则应剔除3%残值后进行计算;若按经营期7年计提折旧,则应剔除3%残值后进行计算;若按经营期6年计提折旧,则应剔除4%残值后进行计算;若按经营期5年计提折旧,则应剔除5%残值后进行计算。
购车款的50%的利息计入成本(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利率,按照逐月减除本金的办法测算)。
车辆及附属设施折旧费按上述车辆及附属设施投入成本加不超过10%的利润计算。
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
9.出租汽车承运人责任险:按实际缴付金额收取。
上述1至4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承包费按月收取,各项收费有发生时才能收取,如没有发生则不能收取。
(二)合同保证金
每辆不超过30000元(每辆配2名司机,每名司机不超过15000元),合同期满出租汽车企业应将保证金及活期利息或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之后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退回缴交者。
(三)代收代支费用项目
具体代收代支费用项目,由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协商确定后执行前10个工作日按***5填列,经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经营,其相关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检测外,其他检测机构均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检测并收费,不得擅自调整检验期限;不得收取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如: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车主和司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车主和司机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计量检定,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以变相乱收费。
四、强化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按照《汕头市出租汽车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明确双方责、权、利,健全企业运营和管理机制,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签订的出租汽车经济承包合同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出租车经营企业明码标价问题的通知》(汕价〔2012〕43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等自愿选择项目。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凡新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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