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科企业评价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升民营经济质量和水平,市科技局制定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民营科技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获命名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组建省、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时,将得到优先给予推荐或立项,并可以享受优先推荐民营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
我市的民科企业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非政府经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二是拥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三是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四是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30%以上;五是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民科企业申报评价常年受理,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通过评价的企业将由市科技局发文命名为“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3年对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记者陈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