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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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珠高新]局罚公字〔2017〕1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珠高新)食药监食罚〔2017〕0801-1号 | 陈秀华(珠海市金鼎国顺批发商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案 | 陈秀华(珠海市金鼎国顺批发商行) | — | 陈秀华 | 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 |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银行。 | 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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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9:21: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