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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工作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

  现将《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13年8月23日

  龙岗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13〕12号)的规定,特设立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加强和规范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来源,是指从区社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用于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第三方组织评估的方式,强化经费使用的效益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区社工委为项目实施的统筹指导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协调;

  (二)协调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的拨付;

  (三)监督第三方组织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

  (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

  (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报区社工委审定;

  (三)执行立项资金拨付;

  (四)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五)组织和委托经费支出绩效评价;

  (六)组织项目宣传工作;

  第七条建立联合评审工作机制,由区社工委、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部分专家学者等组成联合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优秀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奖励社会组织创优争先活动。对社会组织在开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区等方面取得的荣誉或评估等级,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社会组织可就本年度取得最高荣誉或等级申报,各项荣誉、等级不得叠加申报。

  (三)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自主研发。对社会组织在本行业(领域)内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每年可申报1项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叠加申报。

  (四)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培训,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竞争力。

  (五)加强社会组织公益宣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运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规以及社会组织的优秀案例等,推广和培育社会组织新模式和经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枢纽性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中心、支持性社会组织在开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区方面的优秀项目案例,由区民政局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申报项目单位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有执行力较强的工作团队;

  (三)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计划;

  (四)所申报项目不属于我市“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申请理由;

  (三)项目目标、任务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获得其他资金资助情况;

  (五)接受项目监管和社会审计的承诺;

  (六)项目宣传、总结方案;

  (七)其他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评审,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超过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项目评审费用从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面了解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

  (二)对项目评审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项目评审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评审小组授权,不得透露在评审工作中获得的项目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评审委员回避,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与评审委员有近亲属关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评审委员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评审小组认为应当回避的。

  第十六条 对获得评审小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评审项目,由区民政局根据同意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序,报区社工委审定后公示。

  第十七条评审项目向社会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予以立项;有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告知申报单位,并核实后报区社工委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应优先考虑下列项目:

  (一)有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

  (二)服务龙岗、惠及民生的项目;

  (三)具有公益性、创新性和示范推广意义,社会效果显著的项目。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区社工委按程序每年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民政局拨付首期50%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完成并经第三方组织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50%资助资金;评估不合格的,经评审小组审定后,剩余资金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为12个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并报区社工委批准后,可延期6个月。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区社工委批准。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以便于检查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6个月底前,向区社工委、区民政局报送中期报告;年度终了15天内,向区社工委、区民政局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经费从社会组织发展专项经费中支出,并将评估结果公开,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社工委、区民政局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项目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区社工委、区民政局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三年内不得申请社会组织专项经费扶持;

  (三)三年内不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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