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安监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的要求,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机构)依据下列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送市安监局备案。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基本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或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2名以上的管理人员(可由本机构的专职教师兼任);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专职教师(获得国家、省、市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教师资格证书,并且需提供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中不少于2人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需提交合同原件);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六)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除上述条件外,需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1年)(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有关规定及总局培训中心制定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有关要求)。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七)无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安监部门通知辖区内具备符合上述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各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填报《深圳市安全培训机构备案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2014年12月23日前报市应急办宣培处申请备案。
(二)各申请备案机构应对申报的内容真实准确负责,经核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备案申请。
(三)市应急办对申请材料组织书面评审及网络审核、现场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予以备案,纳入我市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备案合格信息将通过市应急办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