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地税局为您解读六项减税政策
2017年4月,国家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减税力度大、针对性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为此,宝安区地税局整理了六项减税政策内容,供广大纳税人学习参考。
新政一 简并增值税税率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本的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新政二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政三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本的50%提高到75%。
新政四 鼓励企业和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新政五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
新政六 将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资料来源:2017年7月13日《宝安日报》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