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罗湖区委办公室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区委、区政府同意《罗湖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湖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推进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提高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现代服务强区为目标,创新出租屋管理体制,有效整合出租屋管理各方力量,充分发挥整体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和加强出租屋税费征管工作,提高出租屋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出租屋案件明显下降,外来人口管好管住,出租屋税费征收明显提高,社会治安明显进步,推进各项社会管理事务上新台阶。
二、机构设置
根据市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我区的特点,机构设置如下:
(一)成立罗湖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并保留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牌子。该办为区维稳及综治办下设的行政事务机构。
(二)街道办事处设立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在街道维稳及综治办主管下开展工作。
(三)设立出租屋综合管理站。
区维稳及综治办是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区维稳及综治办的下设机构;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对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行使业务管理权,街道办事处对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行使行政管理权。
三、工作职责
(一)区维稳及综治办的职责
区维稳及综治办是代表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检查、督促全区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开展出租屋有关工作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分析全区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情况,提出全区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的决策意见;
3、审核各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用工指标;
4、协助组织部、人事局管理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干部;
5、审核年度租赁管理费征收指标;
6、负责对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队伍的监督管理;
7、负责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8、审批与出租屋综合管理相关的重大经费项目支出;
9、决定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重大事项。
(二)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是组织实施、管理全区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租住人员信息采集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等工作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租住人员信息及物业信息采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3、核定各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用工指标和年度房屋租赁费征收指标;
4、分析全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口信息,掌握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治安动态和重点人员情况,为加强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提出建议;
5、依法承担对全区房屋租赁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房屋出租人的产权进行资格查验、合同登记和管理;
6、依法查处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违反人口信息采集规定的投诉;
7、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8、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调研、核定、上报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9、负责组织、管理、监督辖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10、受税务部门的委托,承担辖区出租屋税收的代征工作;
11、协助公安、税务、计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的巡查和法制宣传工作,对出租房屋及其暂住人口实施综合治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12、负责全区出租屋综合管理人员的法规及业务培训工作;
13、负责全区房屋租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和处理信访工作;
14、依法对房屋租赁管理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5、负责房屋租赁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和应诉;
16、法律、法规或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是具体组织实施、管理本辖区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以及房屋租赁市场等工作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房屋租赁管理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出租屋综合管理员招录条件,具体执行辖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的管理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管;
3、做好辖区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房屋、承租人和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登记、变更、注销、建档立卡、汇总、统计和上报;
4、参加辖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治安情况,配合做好辖区治安防范、重点人员监控,检查出租屋治安安全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派出所和上级主管部门;
5、加强辖区出租屋的治安巡查,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保护现场;
6、协助派出所等部门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7、做好辖区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管理,征收房屋租赁管理各项税费,受理违法租赁行为投诉,调处租赁纠纷,查处违法租赁行为等工作;
8、协助税务、计生、工商、消防等部门做好出租屋巡查工作,对出租屋及其居住人员实施综合治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租屋综合管理站的主要职责:
出租屋综合管理站是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租赁房屋、承租人和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及时办理登记、统计、建档、立卡、变更、注销和上报工作;
3、加强出租屋的治安巡查,发现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隐患及时报告社区警务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4、参加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协助公安民警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治安巡查,做好治安安全防范,检查督促出租屋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协助做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工作,督促房屋出租人或业主按时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6、发现违反有关计生、工商、城管、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掌握出租屋违法犯罪信息,及时将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7、完成各级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整合
(一)我区协管员指标为1167名,现实有人数为1039人(含分局机关留用),此次整合人员以《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改革与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深办〔2003〕58号)颁布之日前进入协管员编制内的人数为基数接管。对于派出所所需的工勤人员,由其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商定人数,在整合后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中解决。
(二)为保持工作延续性,确保人员平稳过渡,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先全盘接收协管员。对缺口人员按照市、区规定的招录条件,分批招录,逐步到位。所有列入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系列的人员任何单位不能挪用,确保房屋租赁税费征收、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需要。
(三)整合后,原从事房屋租赁信息采集的临聘人员和从事暂住人口协管工作的协管员统称为出租屋综合管理员,负责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四)街道办事处与整合后从事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工作的原协管员重新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在用工期限内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录用。经考核合格后,再续签下一期用工合同;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五)整合后,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医保)、办公场所、住宿要同步到位,不能出现脱节。整合后,从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整合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经费由区财政根据用工指标按每人每月1200元核拨;街道办事处原从事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整合后作为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标准,从返拨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中开支。
五、管理费征管
(一)征收原则
鉴于我区按月租金的2%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做法已有效实施多年,且征收覆盖面也超过70%,拟对新开拓的租赁房屋,均按月租金的2%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同时依法征收房屋租赁税。
(二)征管原则
为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对房屋租赁管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的积极性,按原有税费征管办法,税费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入的5%上缴市财政;45%由区财政留作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45%由区财政直接返拨到街道;5%作为考核奖励经费,对综合考核达标的,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全额返拨到街道办事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返拨到街道办事处的两项出租屋综合管理费均按规定作为出租屋综合管理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区财政留成的出租屋管理费使用范围:一是作为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开支;二是作为从暂住人口协管员整合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人员经费开支(含工资、福利、社保、医保、服装);三是剩余部分作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调剂经费,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和各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管理的具体情况平衡调控使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返拨到街道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使用,审批途径不变;整合后,各街道要对新设立的出租屋综合管理站适当投入,并给予一定的运作费用。
各街道办事处所需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用工指标,依据出租屋综合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每年核定一次。届时由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年末先行确定下年度所需人数,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核定,街道办事处按照核定人数和招录条件进行解聘或录用,区财政按核定人数全额核拨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人员经费。
六、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确定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阶段。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领导小组研究讨论、修改、确定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实施方案。选定东门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和东湖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作为试点。试点所由区、街道两级管理机构按要求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要体现在面上先行,各个环节特别是管理站的设置工作做细。在落实市区方案的前提下可作一些积极的探索。
(二)机构挂牌和两支队伍整合阶段。区、街道两级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挂牌,主要领导到位。召开全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工作动员大会,整合两支队伍,办理移交手续。罗湖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向区、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移交暂住人口协管员的档案、出租屋和外来人口信息档案、财产等事项;街道办事处与接管后的协管员重新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落实办公场所和住宿,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工作正式启动。各项移交工作按街道分步实施,区出租屋管理改革和队伍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七、工作衔接
(一)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出租屋暂住人口管理和消防管理,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治安、安全防范工作。出租屋综合管理站与社区警务室在出租屋治安管理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工作要相互渗透、相互配合,社区警协助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做好租赁房屋和承租人的信息采集、登记、注销和出租屋税费征收工作;出租屋综合管理站要定期向社区警务室提供出租屋暂住人员信息资料,配合社区警做好出租屋治安防范。
(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受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原房屋租赁管理局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及相应的统计职能。
(三)计生部门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与出租屋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有关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要及时通报计生部门。
(四)税务部门负责出租屋税收征管,对偷税、漏税、抗税行为依法惩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可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收有关税款。
(五)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70号令)的规定,对利用出租屋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有责任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要严格依照法规处罚,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七)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做好出租屋税费收收入和支出管理工作,加快税费返拨工作进度,确保基层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将其行政职权内有关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委托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