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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设廉洁、安全、优质和高效工程,实现区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间不超过九十天的目标,进一步提质提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类、房建类、信息化类、医疗设备购置类等项目。其中:

  市政类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含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市政管网、河道综合整治等线性建设项目,以及综合交通枢纽、立体停车库、市政园林、边坡等非线性建设项目。

  房建类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体设施、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及其配套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效率、公开;

  (二)建立健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辖区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七)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八)实行A、B、C分类管理制;

  (九)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除信息化类由区数字政府建设管理机构、医疗设备购置类由区物料供应机构负责外,其他统一由区前期工作机构、建筑工务机构负责建设实施,区政府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总概算备案或审批等环节。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计划所列项目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各部门报区委区政府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提交区政府研究决策之前,应充分征求区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工作机构、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统筹。

  立项建议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或简易工程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本办法所称简易工程项目是指单纯装修装饰、医疗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海绵城市、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按照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或审核。对于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对于项目总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总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二十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对于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分管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区长审批;概算总投资五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应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评估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批准。实行告知性备案的项目总概算除外。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效能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等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一千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五百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化类项目综合规划、方案论证、建设管理等适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与区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计划申请,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根据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和中长期建设计划,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建设单位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和投资结构;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计划类别、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周期等;

  (三)拟安排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类别包括在建和总概算已备案或审批的项目计划(A类);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要履行总概算备案或审批手续的项目计划(B类);已下达项目前期经费文件或尚未下达前期经费文件但正在研究论证、需进一步作方案优化的项目计划(C类)。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项目审批程序滚动递进。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A类项目建设资金和B、C类项目前期经费。列入当年区政府投资B、C类计划的项目,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进展较快,急需建设资金或前期经费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分管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区长审批后,下达投资计划。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年度区政府投资总额或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依法订立合同并按规定送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单列的设备购置等项目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集中采购,依法订立合同并按规定送区采购部门备案。未达到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会同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总概算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对于超过原批复总概算一百万元且达到原批复总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或者超过原批复总概算五百万元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其他报分管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区领导、区长审批。设计变更超合同价百分之十的,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财政等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应当按照区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财政资金实际需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支付项目资金并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支付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工程完工、结算审核前,工程款支付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内;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的百分之九十七,余下百分之三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也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做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出现超额支付由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追回超付款项。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必须按竣工图纸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区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交送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预算送审金额超预算审核金额、结算送审金额超结算审核金额、决算送审金额超决算审核金额百分之十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抄送区审计、住房建设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交送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意见出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具体做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 区政府每年两次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方面应当主动接受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在内的各方面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四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质询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应立项审批而未进行立项审批的设备购置项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验收、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等在编制、评估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时,以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经查实,三年内禁止其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区实施的中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环节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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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3:23:4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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