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修改)政策解读
2019年11月22日
2017年4月12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修改)(罗府规〔2017〕2号),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修改背景
在罗湖城市更新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在列入计划或规划批复后因自身原因进展缓慢,难以实现预定目标,无法有效督促企业按期推进项目。
为加快我区城市更新项目进程,切实实现城市更新效益。罗湖区人民政府在《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项目监管”章节中增设关于清理城市更新计划的条文,通过政策约束企业,力求在项目规划批复后,能够促使企业尽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二、《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城市更新政策中虽然规定了可调出计划的情形,但约束力度不够。基于我区全速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需求,我局拟将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进展缓慢的项目调出城市更新计划,但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时间节点过长,特别是自规划批复至实施主体确认,长达2年时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规划批复后迟迟未开工的项目,无法及时清出计划,难以满足清除停滞项目、加快落实规划的需求。
根据上述情况,《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中增设清理计划条款,修订如下:
(一)在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增设:需调出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报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出计划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
(二)在第七章中增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一)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二)自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更新单元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未办理工程名称为基坑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一的。
(三)自更新单元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取得工程名称为基坑支护工程或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主管部门应在专项规划、用地方案图、用地规划许可等各个环节的审批结果中对前款规定时限予以备注,未备注的,由主管部门发函告知实施主体;未确认实施主体的,则发函告知申报单位。
更新单元被调出更新计划的,已取得的相关审批结果即时失效。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调出更新计划的更新单元,自调出计划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计划。
第四十三条:罗湖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更新项目已超过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期限的,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
(四)原第四十三条后的相应条款序号顺延。
(五)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六)其他部分条款进行局部调整:
1.在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增加:区科技创新局、民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工务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将东部交通局更改为市交通运输委罗湖交通运输局。
2.将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投资推广局更改为区产业部门。
3.将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投资推广局更改为区产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