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罗府办规〔2016〕1号
《深圳市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罗湖区内(以下简称本区)老旧电梯(含升降电梯、自动扶梯)更新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行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使用安全状况,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及《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深市监[2013]6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区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及相关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应当以构建“平安罗湖、和谐社区”为宗旨,坚持“政府鼓励、用户为主、分类改造”的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老旧电梯进行全面更换、升级改造、停机大修,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运行质量的目的。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组织管理工作。区住建、安监、发改、财政、审计、消防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采取业主承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方式。区政府安排配套扶持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行资金补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新改造: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或电梯制造商已退出市场的;
(三)10年以上且驱动方式(卷筒驱动、液压驱动)、控制方式(继电器控制)落后的电梯(如交流双速电梯、可控硅调压调速电梯、直流电梯);
(四)10年以上且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的。
第八条 对申请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进行勘验评估,依据勘验评估情况,老旧电梯采取全面更换、升级改造、停机大修等方式更新改造。
第九条 勘验评估显示电梯技术落后,存在使用安全风险,且电梯使用单位能够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到70%以上的,可申请全面更换,淘汰原有的老旧电梯,安装一台全新的电梯整机。
第十条 勘验评估显示电梯部件技术落后,运行状态较差,能耗高,且电梯使用单位能够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升级改造,更换相应的零部件,从而改善电梯的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 勘验评估显示电梯稳定性低,故障率高,且电梯使用单位能够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到50%以上的,可申请停机大修,排除故障隐患,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政府鼓励、用户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根据每部老旧电梯具体更新改造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电梯全面更换的,按现行标准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70%以上的,给予该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款不超过30%(不含电梯装饰费用)的资金补助,每部电梯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电梯升级改造的,按现行标准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60%以上的,给予该电梯升级改造工程款不超过40%(不含电梯装饰费用)的资金补助,每部电梯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电梯停机大修的,按现行标准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50%以上的,给予该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款不超过49%(不含电梯装饰费用)的资金补助,每部电梯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向住房与建设部门申请,区住房与建设部门积极支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一批专业的电梯服务机构,提供电梯勘验评估服务。电梯服务机构负责老旧电梯的勘验评估,参加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评审、更新改造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委托电梯服务机构进行勘验评估。电梯服务机构出具《电梯勘验评估报告》,对每部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勘验评估报告》编制本物业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改造内容、施工单位、更新改造工程造价、资金筹备等情况。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造价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二十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由电梯使用单位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组织召开,经征求住户过半数同意后,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期分批、先报先改”的原则,组织财政、安监、电梯服务机构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具体方式。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原程序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完毕,电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住房与建设、安监、电梯服务机构,依据《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评估验收规则》,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评估验收意见公示后,出具合格意见;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书、施工合同、结算书、验收合格意见等材料,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要求,严把质量关,杜绝以次充好,电梯服务机构应对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现场监督,确保电梯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的造价依法进行审核,切实规范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单位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完毕后,应当通过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评价,全面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档案。档案包括更新改造申请报告、《电梯勘验评估报告》、改造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电梯检验报告》、验收合格意见、资金补助等材料。
第三十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不得弄虚作假。侵占、私分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深圳市罗湖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罗府办〔2013〕4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