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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粤财工[2014]14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4529

 

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财政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7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粤府〔201288号)等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单位或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和知识流程服务外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省商务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抽取评审专家,实施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办理专项资金审核立项及报批手续,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各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使用重点,并做好资金的使用审批、档案保管、预算执行等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分类确定。

  (一)对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支持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及购置其所需设备、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产业研究等。每个示范城市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示范园区的扶持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支持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等。每个示范企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重点培育企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企业。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奖励。对企业当年未享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资金支持的,每新录用1名大学(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省财政给予企业一定资金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的,根据取得不同类别的资质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在岸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按一定期间发生的在岸执行额给予支持。

   4.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且达到一定规模(服务外包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20万元。

  (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对师资力量强、培训机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培训机构,经认定为省级以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通过竞争性安排择优给予资金扶持,每个培训基地给予扶持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用于基地的教学开发、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培训设施的购建等。

  (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促进服务外包的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注册成立,且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内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含人才培训信息)。

  4.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符合专项资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2.具有为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4.符合专项资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资金扶持方式。

  (一)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等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支持方式,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制订。

  (二)其他资金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竞争性评审相结合办法分配,即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标准,根据各扶持方向相对应的因素,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地级市资金额度,各地结合本地服务外包发展计划,选定项目,待申报通知下发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项目计划,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竞争性评审。主要因素如下:

  (一)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省认定的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分布情况。

  (二)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省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分布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济效益等。

  (三)人才培训基地:省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培训基地分布情况、师资力量强、培训机构规模等。

  (四)其他外经贸企业:各企业服务外包在岸业务规模、服务外包竞争力(指获取国际资质、新增500强等企业)、新增服务外包人才结构等情况。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逐级报送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由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申报,并抄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符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逐步实行专项资金目录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商务厅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获批后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批。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结果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依规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验收等管理费用,原则上从省商务厅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确需新增安排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列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必须依托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公开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等情况,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各市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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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5:42:3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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