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人财物管理权独立
昨日,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有横琴“基本法”之称的《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这项立法工作对落实***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加快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草案》内容较全面,涵盖了横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所有主要方面。共6章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管理架构”、“珠澳合作”、“产业促进”、“法律保障”四章。
珠海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
为强化珠海开发横琴的主体责任,《条例草案》在总则第四条规定:“根据《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领导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同时,为了实现放权搞活的目的,充分调动横琴新区管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推进开发建设的目的,《条例草案》赋予了横琴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
根据《条例草案》,“人事权”方面规定:在总编制确定的条件下,横琴新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的招考、聘用和调配,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财政权”方面规定:横琴新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在横琴新区征收的税费中留存市财政的部分,全额返还横琴新区。“物的管理权”方面规定:管委会负责横琴新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管委会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方式利用土地,土地出让、租赁受益全额留存横琴新区,用于横琴新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融资信用保障。
加强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
作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横琴新区与港澳法制互通互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表示,《条例草案》始终把创新特别是法制创新摆在突出的位置,以在横琴创造和提供一个与港澳法制条件类似、环境相仿、观念相通、文化相融的环境的目标。
《条例草案》规定,管委会可以设立港澳法律问题专家小组,研究涉及港澳的法律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借鉴香港、澳门法律中有关经济贸易、劳动就业、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制定相关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横琴新区。尽可能让横琴享受港澳民商事法律服务,总的原则是指引涉港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将纠纷提交港澳民商事仲裁或审判机构管辖;若在横琴新区审判或审理,则可享受引进的港澳人士作为审判人员或仲裁员,并在实体上选择适用港澳法律。
与前海 “基本法” 有异同
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和深圳前海是未来广东转型升级的三个重要平台,被正式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在今年6月27日的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条例》)正式获得通过。《前海条例》共8章5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治理结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社会建设”、“法治环境”六章。
记者将两个条例进行对比,发现两者中的相关条文有相似之处,也各有特点。例如在人事权和土地开发权方面,两地的规定基本类似,都有独立权限。在产业发展上,横琴新区是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现代产业。而前海合作区则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王智斌解释说,虽然横琴与前海都是我省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但横琴新区作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的这一定位是独有的。所以,在立法方面,横琴与前海会各有侧重,横琴相对会更加注重与港澳法制的对接和互通互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