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〇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 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贸易工业、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链进行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或者纾缓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设立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前期计划书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拍卖所得土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项目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一)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本市首例项目;

  (三)在听证、论证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技术评估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环境影响因素多、技术复杂且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

  (三)选址位于生态控制线以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表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原则,制订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案,并在项目开工之前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装置、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技术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

  经评估的工程技术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应当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产生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建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的传输网络相连接,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重点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联合其他单位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染物委托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参加污染物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治理合同,明确污染防治责任。未明确污染防治责任的,由环境污染防治保护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前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通过验收:

  (一)项目的生产能力在试运行期达到设计能力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排污管网、排污口、监测监控装置的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投入试运行检查;

  (四)试运行期污染排放监测合格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批准量百分之二十;

  (六)采用的工艺、技术和原材料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阶段建设的项目,或者在试运行期内生产能力未达到前款要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试运行,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凭前款竣工验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指定专业机构代为运行或者处理。相关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垫付,再由污染物产生单位偿付。

  前款污染物排放单位,已经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运行保护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以及不能及时确认责任单位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的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垫付,再由污染物产生单位偿付。

  第二十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制度。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认真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免费发放包含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三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并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按照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或者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工作网站或者以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及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有关信息后,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和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门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对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者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二条罚款标准处罚。

  违反本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试生产、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第四十二条罚款标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照第四十二条罚款标准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公告相关信息或者公告信息内容不全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的。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五十三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宏伟区光华街道湖东社区开展学习郑德荣同志先进事迹活动
  2. 区营商局举行信用弓长岭宣传活动
  3. 宏伟区紧锣密鼓实施三供一业施工改造项目
  4. 政协辽阳县委员会到隆昌镇调研指导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5. 县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成效显著
  6. 祁家镇中心小学开展诚信建设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
  7. 长征街道火炬街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助力商户复工复产
  8. 泉眼社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9. 兰家镇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10. 市委党校组织学员参观辽阳雷锋纪念馆
  11. 111
  12. 辽阳宏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
  13. 关于2019年2月2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
  14. 区司法局举行民主法治培训班
  15. 我区召开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推进会
  16. 弓长岭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17. 弓长岭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开展信用宣传教育
  18. 区社保中心举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班
  19.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曹颖到我区调研督导综治维稳信访工作
  20. 唐马寨镇中心学校开展经典诵读活动
  21. 我区着力构建矛盾纠纷排查网络体系
  22. 辽阳县委统战部赴丹东参观抗美援朝纪念馆
  23. 天井园社区党委举办与书为伴文明你我他主题读书会
  24. 沈阳工大辽阳分校志愿者开展学雷锋活动
  25. 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26. 区教育局深入基层学校参加教研活动
  27. 协作联谊爱润童心捐赠送教情满远山
  28. 火炬街社区开设月嫂班
  29. 市委宣讲团到我县宣讲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30. 区慈善总会和区民政局开展五包五促对接帮扶活动
  31. 弘扬良好家风做明纪守责党员干部
  32. 借助网络平台提升综合素养——辽阳县初中生综合知识竞赛圆满结束
  33. 区老科协举行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34. 细微之处献真情
  35. 我区开展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模拟演练
  36. 区委书记张春阳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进行调研
  37. 区高中利用校史室建立德育展室
  38. 长征街道创办美丽长征密切街道与居民的联系
  39. 龙鼎山庄社区丰富国学课堂提升居民道德素质
  40. 区司法局开展公共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41. 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四次会议
  42. 李玉萍荣获辽宁好人时代楷模称号
  43. 辽阳市第十八中学开展防灾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44. 辽化二高中教师喜获全国高中化学课堂教学展示与观摩活动示范课一等奖
  45. 抗击疫情太子河在行动退伍军人开铲车义务除雪村路畅
  46. 龙鼎山庄社区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47. 项目速报
  48. 区政协召开民主评议区卫生健康局工作动员会
  49. 区检察院举办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50. 太子河区住建局严格把关确保建筑工地创城公益广告围挡高标
  51. 我区召开2017年春季森林防火动员会
  52. 区救助管理站开展619救助站开放日活动
  53. 铁西街道开展创建文明城义务劳动
  54. 望水台街道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
  55. 发挥三通两平台优势助力教育信息化发展
  56. 关于2018年面向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57. 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58. 县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召开提案征集委员会会议
  59. 辽阳经济开发区参加辽宁上海招商引资活动周
  60. 我省安全生产月将开展五大活动
  61. 展现职工运动魅力助力冬奥全民参与——安南社区举办职工益智健身双结合运动会
  62. 一次不用跑千里云服务
  63. 校内校外
  64. 区标准化初中组织学生参观辽阳雷锋纪念馆
  65. 辽宁颢华智慧物流园招商会暨"辽阳县首届车博会"盛大启幕
  66. 我区再次组织卫生清洁月义务劳动
  67. 火炬街社区假日学校开设剪纸课
  68. 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2021年第9次集体学习
  69.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公司来我区考察
  70. 太子河公安分局迅速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治理专项工作
  71. 辽化三小举办童心向党才艺表演
  72. 弓长岭区2021年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公示
  73. 抗击疫情弓长岭在行动舍小家为大家用忠诚诠释一名人警察为人民的赤子情怀
  74. 我区困难居民受益低保提标
  75. 缅怀先烈英雄不忘初心使命
  76. 火炬街社区党委开展党建工作大家谈活动
  77. 宏伟区光华街道富华社区开展法制在心中共圆中国梦知识讲座
  7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2 20:36:22
  79. 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月活动
  80. 宏伟区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调度会议
  81. 弓长岭区2018年度市管省管中管党费收支情况
  82. 龙鼎山庄社区启动在职党员进社区系列活动
  83. 两学一做学什么怎么学(6)
  84. 我区大力推进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
  85. 长征司法所在东方路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86. 关于曙光镇石厂峪村村民死亡率的统计
  87. 宏伟区兰家镇联合区镇两级执法部门共同开展净化环境行动
  88. 弓长岭区制定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一批)
  89. 辽阳市文旅局多措并举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90. 健康大讲堂——关注血压nbsp关注健康
  91. 我区集中拆除十三区11处违法建筑
  92. 火炬街社区南源剧团到养老院慰问演出
  93. 专家为家长指点迷津——首山二中举办家庭教育专题讲座
  94. 北园社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
  95. 辽阳县举行向烈士敬献花篮仪式
  96. 县政协主席刘长禄带队看望驻村干部
  97. 便民服务进社区义诊活动暖人心
  98. 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99. 辽化三小开展徜徉历史长河感受古城魅力研学之旅活动
  100. 太子河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