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深财会函〔2017〕358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及相关行业人士: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下称《条例》)于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此后经历了2002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一次修订、2007年第二次修订和2017年第二次修正。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部委规章出台,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有了新的规定。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以使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规范有序发展。
为了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变化,我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市财政委网站首页-通知公告,网址链接为:http://www.szfb.gov.cn)。现向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发送至电子邮箱:szcwkjc@szfb.gov.cn。
2.提交书面材料至我委对外办事大厅会计窗口。
意见和建议回收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0月21日
(联系人:吴维臣,电话:8393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