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20号(总第020号)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2002至2004年度运作与管理绩效审计结果(20051230)
为促进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加强管理,合理运用公共资源,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7月至9月,深圳市审计局对中心2002至2004年度运作与管理的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职责
中心成立于1983年,系团市委下属事业单位,其职责主要是组织有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活动,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为青少年科技、文娱活动提供场所,组织举办相关培训课程等。
(二)财政投入及其他主要资金来源情况
中心的经费1983年至1993年为财政全额拨款,1994年至2001年为差额拨款。2002至2004年,中心改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后,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拨款、培训收入(财政专户返拨)、物业出租收入、接受赞助等。
1981年(筹建)至2004年资金来源共计14 719万元,其中1981至2001年,财政直接拨款4 900万元、财政专户返拨培训收入3 753万元、出租收入1 597万元、接受赞助160万元。2002至2004年,财政直接拨款127万元、财政专户返拨培训收入2 854万元、出租收入1 175万元、接受赞助153万元。
财政投入及其他主要资金来源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1981-2001 | 2002-2004 | 小计 | 合计 | |
财政投入 | 基建拨款 | 535 | 0 | 535 | 14719 |
经 费 | 3933 | 52 | 3985 | ||
专项拨款 | 432 | 75 | 507 | ||
小 计 | 4900 | 127 | 5027 | ||
其它主要资金来源 | 培训收入 | 3753 | 2854 | 6607 | |
出租收入 | 1597 | 1175 | 2772 | ||
赞 助 | 160 | 153 | 313 | ||
小 计 | 5510 | 4182 | 9692 |
注:以上资金来源不包括婚姻介绍所收入、利息。
(三)建筑物(场所)情况
中心于1982年获市政府划拨办公用地28230平方米。1984年至1991年由财政拨款兴建了科技楼、文艺楼、康乐楼,建筑面积分别为1680平方米、2200平方米、7400平方米。1993、1995、1996年先后与外单位合作兴建天象馆、银荔大厦、银盛大厦,建成后实际分得银荔大厦、银盛大厦建筑面积分别为7150.69平方米和8290.48平方米,天象馆至今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另外,还建有户外活动场所包括大家乐舞台、溜冰场、儿童乐园等共计4434平方米。中心现可使用的建筑物(场所)面积为30271.17平方米。
(四)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
截止2004年底,中心(汇总)资产总额5 351万元、负债总额758万元、净资产4 593万元。
2002至2004年度,中心(汇总)收入5 135万元、支出5 145万元,详见下表。
2002至2004年度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合计 | 项 目、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合计 |
1.财政补助收入 | 92 | 10 | 25 | 127 | 1.事业支出 | 1604 | 1366 | 1742 | 4712 |
2.附属单位缴款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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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其中:基本支出 | 1223 | 1075 | 1515 | 3813 |
3.事业收入 | 1221 | 1108 | 1318 | 3***7 | 项目支出 | 381 | 291 | 227 | 899 |
4.其他收入 | 402 | 447 | 499 | 1348 | 2.专项支出 | 92 | 10 | 25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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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税金 | 67 | 102 | 101 | 270 |
合 计 | 1728 | 1565 | 1842 | 5135 | 合 计 | 1705 | 1561 | 1879 | 5145 |
二、审计评价
2002至2004年,中心通过举办“大家乐”活动、“荔枝杯”青年歌手大赛、深圳市小明珠艺术节等大型品牌活动,以及举办美术、书法、舞蹈、器乐、电脑、合唱等各类培训班,丰富了深圳市青少年科技文娱活动,提高了深圳市青少年的各方面素质,在社会效益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中心在运作与管理上,存在重经济效益而轻社会效益,履行既定职责和发挥中心作用相对弱化,社会效益有待提高,公益性社会形象受到影响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运作与管理上未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履行既定职责和发挥中心作用相对弱化,公益性社会形象受到影响
按照团中央《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2003]14号)和《少年儿童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中心属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中心的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成立至今一直有财政投入(基建拨款、经费及专项拨款),培训收入由财政专户返拨,物业出租等收入也是利用公共资源形成,中心场所属于公益性设施。中心在履行职责时,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向青少年学生提供各项公益性服务等。但是,在审计中发现:
1.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参加的主要是社会青年,青少年学生参加人数较少。2002至2004年,在中心举办的大家乐活动、青工卡拉OK自荐表演、市中老年艺术大赛、市小明珠艺术节等活动中,举办场次、参加人数均以社会青年居多,青少年学生参加人数较少(详见下表)。
组织的各类活动情况表
年度 | 种类 | 场次 | 面向对象 | 场次 | 所占比例 | 参加人数 | 所占比例 |
2002 | 20 | 459 | 社会青年、中老年人 | 382 | 83% | 294200 | 79% |
青少年学生 | 77 | 17% | 77900 | 21% | |||
2003 | 20 | 436 | 社会青年、中老年人 | 372 | 85% | 266200 | 77% |
青少年学生 | *** | 15% | 81400 | 23% | |||
2004 | 16 | 423 | 社会青年、中老年人 | 370 | 87% | 2***200 | 83% |
青少年学生 | 53 | 13% | 53900 | 17% | |||
备注 | 2002至2004年在校学生分别为718897人、823517人、937206人。 |
2.在举办的各类培训课程中,主要是收费性的技能培训,而以思想道德品质为内容的公益性培训课程较少。2002至2004年度,开办培训项目44项,开班5090个,共计培训131423人次。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举办相关培训课程情况表
年 度 | 开办班次 | 培训人数 | 培训收入(万元) |
2002 | 1740 | 47531 | 1000 |
2003 | 1750 | 46945 | 890 |
2004 | 1600 | 36947 | 9*** |
合 计 | 5090 | 131423 | 2854 |
中心举办的培训主要是收费性的技能培训,如美术、书法、器乐、电脑、武术、工艺、体操、舞蹈等,另外还有英语、语文、数学、奥数等基础教育课程,而免费或低费的以爱国主义、中华民族精神、公民道德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等公益性培训课程较少。
3.作为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场所、公益性设施,免费或低费向青少年开放的场所较少。2002至2004年度,中心除免费举办11场美术书法展、科技作品展、昆虫展以及大家乐舞台低费开放外,其余用于培训的场所及儿童乐园、溜冰场、乒乓球馆、羽毛球馆、健美乐苑等场所共计6515平方米均为向全社会收费开放。下表数据显示,中心场所大部分用于出租及各种收费的技能培训。
建筑物(场所)使用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
年度 | 总面积 | 自用办公 | 其他单位占用 | 培训办班 | 出租 | 户外活动场所 |
2002 | 30271.17 | 1394 | 25*** | 14755 | 7123 | 4434 |
2003 | 30271.17 | 1394 | 25*** | 12168 | 9710 | 4434 |
2004 | 30271.17 | 1394 | 2616 | 111*** | 10662 | 4434 |
注:户外活动场所包括大家乐舞台、溜冰场、儿童乐园等。
(二)公共资源运用不当
1.利用政府划拨用地,违规与外单位合作建房,造成资源浪费。中心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17日深圳市国土局发布)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卫生、文化、教育、科研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包括通过协议及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与地方合作建房”的规定,利用政府划拨用地,于1993、1995、1996年先后与外单位合作兴建天象馆、银荔大厦和银盛大厦,建成后实际分得银荔大厦、银盛大厦建筑面积分别为7150.69平方米和 8290.48平方米,天象馆由于合作方没有履行合作建房合同等原因至今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见图1),造成资源浪费。现中心可利用的合作建设的三栋楼房建筑面积为15441.17平方米,占合作建房建筑面积(44477.75平方米)的34.72%,占应分得建筑面积28104.80 平方米的54.94%。
图1:1993年与外单位合作建设的天象馆至今没有竣工交付使用
2.一半以上场所用于出租及被其他单位所挤占,影响了中心既定职责的履行,有损中心的公益性社会形象。截至2004年底,中心建筑物(不含户外场所)共计25836平方米,其中自用办公1394 平方米,占5.4%;培训111***平方米,占43.21%;出租10662平方米,占41.27%;其他单位挤占2616平方米,占10.12%。数据显示,中心的一半以上场所用于出租和被其他单位挤占(见图2),影响了中心既定职责的履行,有损中心的公益性社会形象。这与团中央《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中青发[1999]15号)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的规定不符。
图2:部分出租场所
(三)中心存在较大潜在损失
1.1995年9月,中心与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内江驻深办”)签订《合作建设“天象馆”大楼合同书》,合同约定:中心提供用地,内江驻深办负责全部建设投资,建成后中心分成占天象馆建筑面积的52%。1997年2月,中心与内江驻深办签订借款《协议书》,中心借给内江驻深办510万元,用于天象馆工程的竣工,内江驻深办必须在1997年11月30日前将本金510万元及利息还清。至今,天象馆没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内江驻深办也未还款。另外,由于天象馆经济纠纷,中心成为第二被告,中心已支付应诉费用31万元。
2.由于天象馆至今未能交付使用,购买预售房的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政府(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被告一)、中心和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被告三),2004年11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被告三返还原告705万元及利息,中心作为第二被告须对被告一、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案件二审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四)中心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1.下属公司已撤并但未作清算。下属单位市培迪青少年服务公司(全资)已于1998年12月撤并,中心只将其流动资金(银行存款、现金)清户结转至中心账户,但其它资产负债未作清理。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章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的规定不符。
2.有关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手续。作为青少年活动场所,安全至关重要。康乐楼、银荔大厦已分别于1991年2月、1997年7月竣工交付使用,但至今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涉及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规定不符。
文艺楼、科技楼、康乐楼、银荔大厦、银盛大厦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与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规定不符。
3.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科技楼、文艺楼、康乐楼、银荔大厦办理固定资产结转时,缺少工程竣工决算等资料,入账依据不足,手续不齐;银盛大厦已于1999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至今仍未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的规定不符。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妥善处理合作建设天象馆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天象馆早日竣工交付使用,避免资源浪费。
(二)对出租和被挤占的物业必须及时清退,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今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心的场所和改变中心场所的使用性质。
(三)中心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尽快对已结业的下属公司进行清算、完善有关房产的竣工验收和登记手续、及时收回逾期借款、规范固定资产核算。
(四)中心应认真执行《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在运作与管理上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中心作为青少年活动阵地在社会文化教育领域的作用,真正把中心办成联系、团结、服务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思想教育的基地,青少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课堂和陶冶身心的场所。
(五)团市委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心的运作与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健全对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促进中心更好地履行既定职责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按照团中央《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中心的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团市委和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心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中心的培训项目是使用社会公共资源进行的非营利性培训,收入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根据我市文化立市战略、文化发展纲要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完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规划,适当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少年服务。
(八)建议进一步健全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机制,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整合全社会资源,构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教育网络,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