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全面提高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并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报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3日
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在珠海市财政部门网站登记,并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指对代理机构的日常执业行为实行量化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信用考评管理平台,并负责制定及修改完善信用考评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含横琴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限对代理机构实行考评计分、报送,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信用考评情况在珠海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并记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档案,报送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第六条 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考评人员不得借考评干预代理机构正常工作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信用考评方式
第七条 信用考评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信用考评采取扣分考评的方式。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基础分为100分。代理机构的年度信用考评得分为基础分减去扣减分所得分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代理行为符合扣分条件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明细表》(详见***1)进行扣分。扣分管理采取随时发生随时扣减的方法进行。对同一行为涉及不同扣分项的,按分值高的单项扣分。
第十条 扣分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出具《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扣分通知书》(详见***2)送达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诉,或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诉理由不予认可的,扣分成立。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含横琴新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扣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代理机构每季度扣分累计情况及年度信用考评情况在“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网”上公布。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
第十二条 珠海市财政局根据代理机构年度信用考评得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信用考评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合格)、C级(差)、D级(很差)四种。
代理机构年度信用考评得分8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优秀)。年度信用考评得分70至84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合格)。年度信用考评得分60至69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差)。年度信用考评得分59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很差)。
第十四条 考评年度内没有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含横琴新区)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参与信用考评。
第十五条 年度信用等级考评为C级(差)和D级(很差)的代理机构,其考评结果报送认定该代理机构资格的省、部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珠海市财政局根据代理机构的考评扣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被责令限期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在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考评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通报和行政处罚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涉及代理机构资格的行政处罚,提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评过程中受到通报、行政处罚或刑罚的代理机构,其通报、处罚、刑罚情况将被记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档案,并结合年度信用考评情况,报送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明细表
2.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扣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