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劳社(2002)128号
各区(功能区、管理区、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本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失业养老科、医疗保险科、劳动监察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处理工作,提高监督举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各行政区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并设专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部门、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4、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6、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7、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8、不按规定结算诊疗费和售药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3、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 举报的方式:
(一)当面举报;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但举报人可以拒绝留名或录音;
(二)电话举报;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三)电子邮件举报;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查阅,并写成文字材料;
(四)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拆阅、登记。
第五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六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3日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做好移送登记。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的或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或交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办结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归档或上报交办单位。
第八条 内容不详又未署名及留联系方式的举报,监督机构可暂存待查。
第九条 经调查,内容失实的举报,监督机构可告知举报人并不再作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要求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办案结果。如举报人对办案结果有异议的,应补充调查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经监督机构提出,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报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批准后予以重奖。奖励经费由监督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经核实后,予以拨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做宣传报道或公开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年的监督举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举报受理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举报电话:2128466
传真电话:2128466
邮编地址:519000 珠海市香洲康宁路66号
电子邮箱:jj-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