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分局,各科室(会、中心)、经检支队:
《珠海市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珠府办〔2014〕38号,以下简称《换照办法》)业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14年10月21日印发,并将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我市“换照”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和《换照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换照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换照办法》的条文内容和实质内涵。《换照办法》除规范一般市场主体“换照”以外,重点针对具有特殊情形的市场主体的“换照”工作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面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是做好换照工作,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换照办法》,深刻领会《换照办法》精神,及时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换照办法》的落实工作。自去年3月1日全市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制度以来,陆续有部分企业因经营期限过期等各种原因无法“换照”,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很大。各分局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以谨慎稳妥的态度正确对待此次“换照”工作。对于“换照”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杂症,要积极讨论研究,形成必要的文字材料,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各分局要积极落实《换照办法》的各项配套保障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换照”。
二、申请材料
申请“换照”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需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通过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情况的书式声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一般市场主体申请“换照”,启动证照管理流程。
(二)属于以下3种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同时提交“换照”及相应的备案申请资料,包括实收资本备案、章程备案(修改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设立公司秘书或减少注册资本等内容)、秘书备案等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同时收取上述资料,先启动换照流程,换照后直接启动备案流程。
1.未按期出资的;
2.经营范围涉及的许可审批文件过期的;
3.经营期限在通过2011年度的年度检验或验照之后届满的。
(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同时提交补发营业执照及“换照”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同时收取上述资料,启动证照管理流程,补发营业执照的同时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四)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供筹办”或“供清理债权债务”等非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依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需继续清理债权债务的,无需“换照”,可直接办理清算组备案、注销登记;
2.如需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申请“换照”的,同时提交“换照”及相应的备案资料,包括章程备案(修改章程有关经营范围、设立公司秘书内容)、秘书备案等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同时收取上述资料,先启动换照流程,换照后直接启动备案流程。
(五)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市场主体,需继续经营并申请“换照”的,应同时提交申请撤销清算组备案及换照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同时收取上述资料,先启动备案流程,备案后直接启动换照流程。
(六)市场主体因法定代表人任职受限或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等事由致使登记业务受限的,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关收取上述资料,直接启动变更流程,核准变更登记后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参照上述流程。
四、信息公示
(一)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公示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具体参见《关于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二)公示市场主体提交的通过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情况的书式声明;
(三)市场主体依照《换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直接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还应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历年年检验照情况以及认为有必要公示的其他信息予以公示。
上述(二)(三)向所列资料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中的【其他公示信息】端口扫描并点击上传,扫描文件时请正确录入文件名称。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