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建设单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通告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的,除符合协议选聘条件的,一律采取招标方式。为督促、指导我市建设单位切实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范围
(一)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物业项目一律采用招标方式;2008年1月1日之前已报建但尚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物业项目也应采用招标方式(以上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各种类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
1、物业产权全部属于建设单位,且建设单位自用的;
2、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3、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
符合2、3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需报区建设(住宅)局批准,经批准后可采用协议方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
二、招标方式
建设单位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程序和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前应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业务(业务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见www.szfdc.gov.cn“在线办事”—“物业类”),经核准备案后组织相关工作。招标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物业项目招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应当通过招标而未采取招标方式擅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建设(住宅)局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建设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改正,并在7月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理。
市招投标办联系人:骆惠琼 83787908
罗湖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邓子文 25546762
福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邓江红 82918186
南山区招投标办联系人:刁春德 26565166
盐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陈佩云 25228832
宝安区招投标办联系人:傅 虹 27785927
龙岗区招投标办联系人:何保利 28910261
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联系人:杨卫明 88211916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