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7〕35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3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203号文批复同意征收从化市鳌头镇横坑村、岭南村、白石村、龙角村,良口镇磻溪村,街口街团星村、城郊村,城郊街坑尾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和收回广州市国营民乐茶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共112.4761公顷,其中批准征用从化市鳌头镇白石村农民集体土地3.3003公顷(合49.504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06年度第4批次地块3,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鳌头镇白石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鳌头镇白石村集体土地3.3003公顷(合49.50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 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 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鳌头镇白石村民委员会 | 林地 | 3.3003 | 土地 补偿费 | 13.5000 | 44.5541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 | 货币 |
安置 补助费 | 9.0000 | 29.7027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青苗补偿 | 44.5432万元 | 青苗所有者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118.8000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安置补助费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青苗所有者的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
鳌头镇白石村 | 2007年6月4日 至2007年6月14日 | 鳌头镇白石村民委员会 |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7年6月1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江雁源,联系电话:8787531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