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行政指导(变更事项)
事项编号 | Py191205001 | |||
事项名称 | 原来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立项) | ||
现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行政指导 | |||
设立事项依据 | 原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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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四条。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3第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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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原来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现在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现在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现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 ||
现在 | 1.申请咨询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需书面答复: 法定时限:5工作日;承诺时限:3工作日; 2.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4612086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原件1份) |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三、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一)(二)(三) | ||||
2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
3 |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或所在镇街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各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1.《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三、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一)(二)(三); 2.《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第三点、第四点; 3.《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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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属自有产权不需提供此项材料。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三、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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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方位测绘图由国家认可的具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营业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九条(此材料用于确定拟设立场地与中学、小学校园的距离) | ||||
备注:1.申请咨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提供表中第1项材料; 2.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提供表中1、2、3、4、5项材料,属自有产权的,不需要提供表中第4项材料。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作为申请人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也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为此,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该事项没有审批条件。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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