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社局关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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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1日发表
各办事群众:
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要求,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通过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的规定停止执行,从2018年8月7日起停止接件,待省人社厅实施细则出台后再行办理。
特此通知
开江县人社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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