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42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2014年4月20日17时40分许,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的有关规定,白云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依法组织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太和镇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负责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同意,并批复结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3月,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将在公司厂内搭建雨棚铁架工程发包给周运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周运伯铝合金加工店),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口头协议工程款为每平米380元,总价约10万元,搭建雨棚铁架工程共约200平方米,高度约7米,双方约定仅是在星期六、星期日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休息时,施工队才开展施工作业。周运伯把雨棚铁架烧焊、油漆以口头协议转包给罗丰亮进行施工(50元一平方劳务费,另加1500元高空作业费),罗丰亮再以口头协议将工程转包给颜相军施工(40元一平方劳务费)。
4月5日,颜相军施工队进场开始施工。4月11日,周运伯以盛发门窗工程部周彬的名义签订了《施工安全书》交给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
4月20日,雨棚的铁架搭建施工完成后,施工队使用3架高6米的移动式脚手架进行油漆作业。下午17:40左右,颜相军坐在活动脚手架上刷油漆,当转移另外工作面时,地面工人李树林推动移动式操作平台,颜相军高空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因地面不平整,致使操作平台在推动过程中造成惯性倾覆,颜相军连同移动脚手架一起摔下地面,导致头部受伤,颜相军在事故现场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办立即通知区安监局、太和镇人民政府、太和镇派出所到现场进行处置,责令事故单位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作业,并联系死者家属到场处理善后工作,太和派出所控制3名相关责任人员(周运伯、罗丰亮、李树林)作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定性
(一)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委托了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工作,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总结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李树林违章作业,在颜相军高空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的情况下,在不平整地面推动移动式操作平台,直接致使操作平台在推动过程中造成惯性倾覆;
(2)作业人员颜相军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防护措施不足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违反JGJ80-1991《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0.2条的规定;
(3)移动操作平台(移动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搭设,搭设高度超过5米(实际高度6米),作业面的四周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且未设置登高扶梯,不符合JGJ80-1991《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1.1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周运伯、罗丰亮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担工程,违规转包,未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2)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3)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小型建筑工程办理备案手续,私自开工,逃避监管;
(4)土地出租人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安全监管不力,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包工程的事故隐患。
3.主要原因。
(1)作业人员颜相军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防护措施不足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
(2)施工单位周运伯、罗丰亮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担工程,违规转包,未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
(3)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关于对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将在公司厂内搭建雨棚铁架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周运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周运伯铝合金加工店),没有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按规定将搭建雨棚小型建筑工程向太和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私自开工,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101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对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从重处罚,处14.9万元的罚款。
2、黄景城,作为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公司搭建铁架雨棚工程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公司将搭建雨棚铁架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周运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周运伯铝合金加工店),没有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按规定将搭建雨棚小型建筑工程向太和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私自开工,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黄景城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第6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从重处罚,对其处4.9万元罚款。
(二)关于对周运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周运伯铝合金加工店)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周运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周运伯铝合金加工店),作为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雨棚铁架工程承包和转包人,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担工程,并违规转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罗丰亮,提供的施工工具移动式脚手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未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导致施工人员颜相军在现场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防护措施不足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周运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由区公安分局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三)关于对罗丰亮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罗丰亮,作为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雨棚铁架工程承包和转包人,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工程,并违规转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颜相军,未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导致施工人员颜相军在现场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防护措施不足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罗丰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由区公安分局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四)关于对李树林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李树林,作为现场作业工人,在颜相军高空作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没有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的情况下,在不平整地面推动移动式操作平台,违章作业,直接致使操作平台在推动过程中造成惯性倾覆。李树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由区公安分局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五)关于对颜相军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颜相军,作为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雨棚铁架工程施工承包人,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违法承揽工程,在现场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防护措施不足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未对工人李树林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颜相军对造成自身死亡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颜相军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关于对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作为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物业使用土地的权属人,按合同书约定收取承租人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的租金,依法对经营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发现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有搭建铁架雨棚的行为后,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包工程的事故隐患,监管不力。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和《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第38项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从重处罚,对其处2.9万元罚款。
2、杨志平,作为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发现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有搭建铁架雨棚的行为后,未组织检查,未能及时排查消除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包工程的事故隐患。杨志平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和《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第38项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给予警告,从重处罚,并处9000元罚款。
(七)关于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村委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位于太和镇第一工业区商贸新村兴和二路1号,用地虽然属地为太和镇谢家庄村,但于1992年已由太和镇人民政府征收,交由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管理,根据太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分工,由广州市白云区宏和经济发展咨询服务中心履行村级监管机构职责,不在谢家庄村委会监管职责范围内,建议不追究谢家庄村委会及其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八)关于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经查阅相关监管工作台帐,太和镇人民政府已按规定贯彻落实区府办《关于加强白云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09〕25号),利用有线电视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负责办理备案的镇规建办未收到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搭建铁架雨棚开工备案申请,负责查控违章建筑的镇城管中队执法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按步骤开展查控违建工作。广州粤丰飞跃实业有限公司私自开工,且安排在周六周日施工,蓄意逃避行业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综上所述,太和镇人民政府相关科室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2〕157号)第二十一条“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相关规定,建议免于追究太和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
特此通报
事故调查组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