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1〕1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1〕114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对广州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30日前的实际经营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行为进行罚款与处罚。
申请人称:
由于《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里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满意处理结果应该在多少天内、什么地方提出复议,并没有做到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未对广州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2020年11月30日前的实际经营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行为进行罚款与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超过期限提起行政复议,且申请人与涉案答复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并于2月21日将涉案答复邮寄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亦明确其于2021年2月20日已明知该答复的相关内容,但申请人直至6月10日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已从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法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的问题。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其提供举报线索的作用在于促进启动启动调查程序,但被申请人对举报人是否立案查处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仅是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并不会减损或增设申请人的义务和权利,也即是涉案答复与申请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涉案答复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涉案答复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并无不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后,增加了“婚姻介绍服务”,在此之前被举报人一直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调查。经查,被举报人于2015年3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于2016年7月2日在网络微信平台上开设了关于相亲交友的公众号“某相亲”,但该项目属于半公益项目,扣除相关费用后,并无盈利。被举报人于2020年11月30日经批准办理具体经营项目申报,在其经营范围增加婚姻介绍服务经营项目,被举报人现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已包含婚姻介绍服务,并不存在有实际经营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行为。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
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该答复于2021年2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2月25日开展核查工作。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时限。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该答复于2021年2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被举报人的经营范围已于2020年11月30日办理了经营项目申报,其经营范围现已包含有婚姻介绍服务,不存在有实际经营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被举报人办理经营项目申报前的经营婚姻介绍服务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被举报人已经自查自纠,增加了“婚姻介绍服务”的经营范围,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本府查明:
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在2020年11月30日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了“婚姻介绍服务”,在此之前被举报人一直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属于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于2015年3月26日登记设立,于2020年4月7日变更经营范围后,增加了“婚姻服务”。后于2020年6月11日变更经营范围时,移除了“婚姻服务”,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经营范围时,又增加了“婚姻介绍服务”。经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蔡某询问调查,蔡某称被举报人于2016年7月2日在微信平台注册并使用“某相亲”公众号,用于发布关于男女方信息分享及一些其他文章,从2020年4月份开始从事线下交友商业活动。
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人经营范围现已包含婚姻介绍服务,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实际经营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情形。该答复于2021年2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第(一百一十八)项规定:下列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一百一十八)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涉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投诉举报有权进行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2020年11月30日以前超出登记范围从事婚姻介绍服务,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其后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亦是对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不服,故本案实际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婚姻介绍经营活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经核查,查明被举报人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已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婚姻介绍服务”,该服务事项为一般经营项目,并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许可项目。被申请人经营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适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进行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第(一百一十八)项规定,被举报人已及时变更登记范围,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事项的答复》,仅向申请人告知被举报人经营范围现已包含婚姻介绍服务,不属于实际经营项目与申报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并未告知对被举报人此前超出经营范围开展婚姻介绍经营活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该处理存在不妥,本府予以指正。鉴于该不妥之处不影响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对于被申请人上述答复,本府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补充答复。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超过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因被申请人在上述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本着保护复议申请人权益原则,申请复议期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线索,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已保障申请人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