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李建平:
经查,粤房地权证字第C5979312号《房地产权证》登记荔湾区涌沿街29为一幢2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基面积44.76平方米,建筑面积44.76平方米(另有:首层0.99平方米、A2第二层40.76平方米、阳台1.7平方米不能确认权属)。当事人未经规划许可,于2013年将上述房屋拆除后重建为一幢四层框架结构房屋,其中加建第三层面积45.58平方米,第四层(梯屋)面积13.25平方米。上述加建面积共计58.83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荔综违建告字﹝2018﹞68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拟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第三、四层房屋,面积58.83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冲口执法队(地址:芳村大道东172号首层,电话:81540326)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因你不配合签收文书,现公告送达上述告知,本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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